2007年10月2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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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血男女青年,当兵去!
浙江军事法院院长蒋明健谈依法征兵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枫

  2007年冬季征兵工作已在我省全面展开。男女青年都应去当兵,而实际上做一名军人不仅仅是男女青年应该有的梦想,这也是一个公民神圣的职责和义务。昨天,记者采访了南京军区浙江军事法院院长蒋明健,他从法律层面解读了这一特殊的公民职责和义务。
  
  服兵役是神圣职责和义务
  蒋明健介绍说,我国《宪法》和《国防法》都规定,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。
  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。这是符合我国宪法的有关精神,也是从我国公民的生长发育情况、受教育程度和部队的需要考虑的。
  当然其中还有免征、缓征和不征集的情况。按照法律规定,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予以免征;如果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者缓征,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以缓征;而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、起诉、审判的,或者被判处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正在服刑的,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,不征集。
  
  逃避兵役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
  在征兵工作中,有少数公民由于缺乏对履行兵役义务的正确认识,存在拒绝或逃避应征服现役的现象。对此,蒋明健介绍说,根据《兵役法》、《征兵工作条例》和《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适龄公民无特殊情况不到兵役登记机关登记,也不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,这就是拒绝、逃避兵役登记的行为;应征公民在体检时无故外出、弄虚作假、由别人代为检查、在身体上文身等行为属于拒绝、逃避体格检查。
  蒋明健说,以上行为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强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检,并可罚款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。
 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,如果应征公民拒绝、逃避征集且拒不改正的,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,不得办理出国出境、升学手续;是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,两年内不能晋级、晋职,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。
  
  妨碍征兵
  最高可罚款5万元

  蒋明健介绍说,为了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,我国及我省的有关法律还规定了阻碍征兵工作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。
  对有“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;用殴打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、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;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”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。
  而对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,阻碍公民履行征兵义务的,或者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,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。